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士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榮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37建 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 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 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