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5號
PTDV,113,司拍,14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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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許培霖
代 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
吳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陳金田
陳昭廷
陳昭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且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抵押 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自程序上應審查之拍賣要 件有二:㈠抵押權有無依法登記;㈡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者。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 拍賣抵押物(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0號民事裁判 )。又抵押權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 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並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1570號判決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 祐漁業)及相對人陳金田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與第三人 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下稱三海公司)簽立「「航次 預付款確認,本票和擔保協議書」1紙,就渠等所有之漁船 富冠八○八號(下稱富冠八○八號漁船),循環貸款美金2,00 0,000元,約定自111年10月開始以船舶捕魚作業收益進行支 付,每航次200,000美元及相關利息,在每航次航行結束後1 5天內支付。且本票據是一項可應要求全額支付的義務,並 同意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違反任何此類檔中的條件或契約並 非此本票下要求付款的唯一依據。如任何到期本金或利息沒 有支付,本協定下的全部未付本金及未付利息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清償,並負清償連帶責任;另第三人SOUTHERN SEA S LOGISTIC LIMITED(下稱南海物流)及相對人陳昭廷於11 1年10月26日,與第三人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下稱



三海公司)簽立「航次預付款確認,本票和擔保協議書」3 紙,就渠等所有之3艘漁船Southern Seas NO.301、Souther n Seas NO.302及Southern Seas NO.303(下分別稱SS301、 SS302及SS303漁船),分別循環貸款各美金2,000,000元, 均約定自111年10月開始以船舶捕魚作業收益進行支付,每 航次200,000美元及相關利息,在每航次航行結束後15天內 支付。且本票據是一項可應要求全額支付的義務,並同意發 生任何違約事件或違反任何此類檔中的條件或契約並非此本 票下要求付款的唯一依據。如任何到期本金或利息沒有支付 ,本協定下的全部未付本金及未付利息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清償,並負清償連帶責任。詎上開第三人南海物流及相對 人陳昭廷之借款未依約給付,經第三人三海公司於112年6月 20日寄發催告函向第三人南海物流及相對人陳昭廷請求於11 2年7月28日給付全額欠款,嗣三海公司另於112年9月29日, 與南海物流、陳昭廷及陳金田(新增連帶保證人)簽訂和解 暨保證協議,約定應於同年11月11日前連帶給付全額欠款( 截至113年6月3日尚欠本金美金739,248.65元)。又相對人 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於①112年11月10日②及113年1月8日 ,分別以渠等所有坐落屏東縣○○○○段00地號及同段41地號 ,作為渠等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①18, 000,000元及新臺幣②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等」,清償日期分別為 ①114年11月6日及②114年12月27日,經登記在案。另依據「 航次預付款確認,本票和擔保協議書」約定「本票據是一項 可應要求全額支付的義務」,三海公司有權隨時向裕祐漁業 及相對人陳金田要求連帶清償全部系爭借款債務。截至本聲 請提出日,尚欠本金餘額美金750,000元;三海公司並於113 年1月11日向裕祐漁業及相對人陳金田請求於113年1月12日 前給付。又上開南海物流、陳昭廷及陳金田之欠款餘額美金 739,248.65元,與裕祐漁業及相對人陳金田之欠款餘額其中 美金250,000元部分,三海公司已於113年5月31日讓與聲請 人許培霖。惟相對人等迄今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富冠八○ 八號漁船船舶證書、富冠八○八號漁船航次預付款確認,本 票和擔保協議書、催款通知、Southern Seas NO.301、Sout hern Seas NO.302及Southern Seas NO.303漁船註冊證書、 Southern Seas NO.301、Southern Seas NO.302及Southern Seas NO.303之航次預付款確認,本票和擔保協議書、和解



保證協議、航次預付款結算款明細、債權轉讓協議、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 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分別為 114年11月6日及114年12月27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足見其債權 尚未屆清償期。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因 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船頭 41 0 0 1,633.07 全部 所有權人陳金田權利範圍16分之15)、陳昭廷及陳昭佑權利範圍各32分之1)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船頭 43 0 0 903.52 全部 所有權人陳金田權利範圍16分之15)、陳昭廷及陳昭佑權利範圍各3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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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