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2號
PTDV,113,司拍,132,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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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鄭雅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勢民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間請求拍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里○段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
人)。
二、請陳明簡大廸是否為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如係,應接續於
聲請人資料下方填寫,故請於補正狀更正當事人欄之表示方
式(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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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