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11號
PTDV,113,司拍,111,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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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黃綵蓁
相 對 人 葉卉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卉湘於民國①113年1月18日、② 113年1月26日、③113年3月14日簽立消費借貸契約(含本票) 各3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②300,00 0元、③600,000元,借款到期日分別為①113年4月18日、②113 年4月26日、③113年3月29日。並於113年3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 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 3年3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葉卉湘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公順 382 0 0 84.76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8 省北路93巷2弄33號 公順段382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0.50、二層58.60、騎樓16.20,總面積115.30 屋頂突出物3.0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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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