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31號
PTDV,113,司促,713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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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江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
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
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服務後,須
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
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依「大哥
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應清償餘款4925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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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