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29號
PTDV,113,司促,682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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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振鴻吉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吉鴻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許振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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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