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99號
PTDV,113,司促,679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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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宋苹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宋苹翠於民國107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
0日止累計88,455元正未給付,其中81,971元為本金;5,191
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971元 宋苹翠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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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