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83號
PTDV,113,司促,6783,202407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951元,及自民國93年2月6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桂珠於民國92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