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97號
PTDV,113,司促,669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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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蘇玥

蘇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1,94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玥琪邀同債務人蘇美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1,948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
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
蘇玥琪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美貞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948元 蘇玥琪、蘇美貞 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948元 蘇玥琪、蘇美貞 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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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