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60號
PTDV,113,司促,666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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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文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5,632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
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465,6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通訊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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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