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58號
PTDV,113,司促,665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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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文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085元,及其中新臺幣60,5
0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3日止,帳款尚餘64,085元,及其中
本金60,50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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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