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陳美華
林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0,672元,及自民國95年
11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