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389號
PTDV,113,司促,6389,202407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何裕仁

黃冀

一、債務人何裕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90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何裕仁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冀芸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