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385號
PTDV,113,司促,638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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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琮傑林佐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請求為「自民國108年7月16日起至110
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另自110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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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