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65號
PTDV,113,司促,626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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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榮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榮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榮進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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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