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志青律師
被 告 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號專利案審理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事訴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
,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專有之新型第一八四三七三號「按摩器避
震裝置」專利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上利開專
利權經訴外人高平新舉發,現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第0
00000000號專利案審理中,非俟該案審結,本件被
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由判斷。原告及被
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聲請本件俟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第000000000號專利審結後再行審理,並無
不合,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依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 孫玉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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