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趙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6,0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振宇於民國11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7日
止累計150,292元正未給付,其中142,876元為本金;6,123
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振宇於民國112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
7日止累計655,761元正未給付,其中617,826元為本金;37,
449元為利息;4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876元 趙振宇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17826元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