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95號
PTDV,113,司促,619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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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胡璿宇即陳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
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
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
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消費商店進行購物,然並未依約支付,依「大哥
」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應清償餘款2055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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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