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043號
PTDV,113,司促,604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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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志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羅志「明」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應具狀
更正。如無誤繕,請提出相對人羅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及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2,131元及其
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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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