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289號
PTDV,113,司促,5289,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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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許瑞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瑞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許瑞福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21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提出帳 務明細查詢結果,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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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