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79號
PTDV,113,司促,4679,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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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志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忠
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臺 幣(下同)5,857,288元及其利息,業據其提出支票及其退票 理由單10紙及永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查上開支票,發 票人均為第三人秉鋒有限公司利弘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 ;又觀諸上開存摺內頁,聲請人雖自民國97年5月19日起至9 7年10月13日止,確有存入5,857,288元至帳戶號碼00000000 0000號帳戶(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柳淑娟之帳戶),惟其並未 釋明該帳戶為何人所有。從而,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 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嗣本院於113年6月7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得請求相對人共同給付、與 其等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及上開帳戶為相對人柳淑娟所有之 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 請人僅陳報請求法院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上開帳戶是否為相對人柳淑娟所有,迄今仍未提出本院可即 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釋明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有送達證 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聲請人113年7月2日補正及 陳報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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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