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370號
PTDV,113,司促,4370,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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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債 務 人 曾云萱

簡碩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3,124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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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