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13號
PTDV,113,司促,3513,2024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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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相 對 人
債務高逢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逢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逢泰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 管理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段0000○0000○ 號建物自民國111年7月至113年1月之異動索引建物登記資 料(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111年7月至113年1月所有權人 為何人)。二、請提出相對人高逢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債權催告通知( 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1年7月至112年12月份管理費),並提出 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 中華電信MOD及網路費共新臺幣24,84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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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