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盧三貴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盧秋華(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振豐(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泓維(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玉菁(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74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