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家珍(原名黃頌佳)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鍾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3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