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4號
PTDM,113,訴,24,20240717,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凱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凱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凱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