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凱文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現正執 行之有期徒刑3年7月,各有罪判決之最後事實審係本院,故 本件之聲請應由本院管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