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39號
PTDM,113,易,339,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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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
26號、112年度偵字第18997號、112年度偵字第19047號、113年
度偵字第232號、113年度偵字第498號、113年度偵字第21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政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 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復經本院 同意自113年7月3日起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 行,而經檢察官指揮被告於113年7月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常字第664號執行指 揮書(甲)影本1份可佐。是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 ,且本院就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 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無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可能。從而, 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復存在,爰依 前開規定,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7月3日起撤銷羈 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即無再予以釋放 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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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