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36號
PTDM,113,單禁沒,136,202407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林志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2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及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 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 開海洛因之包裝袋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 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




 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製造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 ,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書等件在 卷足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 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意旨就此部分認應沒收,容有未洽,應予更正。至扣案如附 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並有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 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為0.1496公克) 2 海洛因 2包 (含包裝袋2只,驗後淨重共為1.53公克)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216公克) 4 注射針筒 2支 分別為110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8號案件中所扣得。 5 殘渣袋 1包 6 注射針筒 2支 分別為為11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案件中所扣得。

1/1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