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42號
PTDM,113,交附民,14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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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朱蔡寶緞
被 告 潘弘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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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