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13號
PTDM,113,交附民,113,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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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施麗霞

被 告 柳姿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撤 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於本審理中 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 第6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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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