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5號
ILDV,113,除,2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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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明珠 頭城鎮農會 林燕萍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新臺幣201,97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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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