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6號
ILDV,113,重訴,16,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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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玉嬌
吳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81萬2,799元(計算式:200萬元+481萬2,799元=681
萬2,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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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