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23號
ILDV,113,司促,342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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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債 務 人 游樹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2,036元,及其中
本金228,404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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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