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7號
ILDM,113,單禁沒,8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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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祈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0.4433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祈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 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該包甲基安非 他命應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 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 3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 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 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49公克、取樣0.0057公克、驗餘毛 重0.4433公克),有該中心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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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