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3年度,2號
SLDV,113,陸許,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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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薛宇

代 理 人 李政憲律師
相 對 人 黃裕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22)川0105民初16824號民事判決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同年9月26 日、同年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共計人民幣(下同)75萬 元,相對人未依約返還借款,聲請人遂向大陸地區四川省法 院提起訴訟,經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以(2022)川0105民 初16824號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確定在案,爰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系爭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 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兩岸關係條例第7條亦有明文。又 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 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 ,有實質上證據力,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2項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判決,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及法 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2023)川成 蜀證內字第97735號、第97736號公證書為憑(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2號卷第29-33、59-67、73、75頁, 下稱北院卷),而上開文書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下稱海基會)驗證無誤,並據以核發證明書,有海基會(11 2)核字第085081號、第085085號證明在卷足參(見北院卷 第25、69頁),應堪信為真正。又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係 基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5萬



元及利息(利息以75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 從110年9月30日起計算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經核尚無 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前揭 法條規定,聲請認可系爭判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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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