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94號
SLDV,113,除,394,2024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范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