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范宥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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