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28號
SLDV,113,除,328,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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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高清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 宗緒順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高清新 40,000元 QA0000000 112年12月1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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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