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張坤池
代 理 人 張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1-ND-54747-7 1,000股 71-ND-119532-0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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