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姜子涵
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被 告 薛書翰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黃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瑋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上訴時,應依 其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 納部分裁判費,即認部分之起訴或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 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6 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1 萬9,736元【計算式:820萬元+81萬9,7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298元,扣除前繳8萬2,180元,尚應補繳8,118元 。又本院已於113年6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 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12-213、310-315頁)。揆諸首開說明,本 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金額 (新臺幣) 1 利息 820萬元 111/3/28 113/3/26 5% 81萬9,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