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43號
SLDV,113,訴,643,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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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黃千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泓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為:㈠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65萬 元本息;㈡上訴人應將其所有、FB使用者帳號為「啤咖酒」 粉絲專頁、「FernanDo Huang」個人網頁上所張貼如原審判 決附件編號1至4所示貼文刪除。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1萬元,及將其所有、FB使用者帳號為「啤咖酒」粉 絲專頁、「FernanDo Huang」個人網頁上所張貼如原審判決 附件編號1至3所示貼文刪除,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 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部 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又上訴人請求廢棄應將其所有、FB使用者帳號為「啤咖酒 」粉絲專頁、「FernanDo Huang」個人網頁上所張貼如原審 判決附件編號1至3所示貼文刪除,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1/2=4,500元 )。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 :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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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