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葉定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