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79號
SLDV,113,訴,127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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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吳杰霖
被 告 陳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宜蘭縣○○鄉○○路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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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