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45號
SLDV,113,訴,1245,202407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趙正平
被 告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崴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 第40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收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 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1/1頁


參考資料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