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7號
SLDV,113,補,687,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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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林俊凱 住○○市○○區○○街00巷0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淇日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住商
不動產南京三民加盟店)、蔡孟龍、林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雖就聲明
第1、2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記載,但細繹所提事實及理由仍屬同
時請求聲明第1、2項之金額,彼此間無互相競合關係存在,聲明
第3項似屬誤載,自應合併計算聲明第1、2、4項之請求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7,123元(計算式:3,
898,200+7,528,923+500,000=11,927,12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6,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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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