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5號
SLDV,113,補,485,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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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秋香
陳和宮
陳譽嚴
陳燕
陳侑君
陳岱君
陳協成
陳協志
劉興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代位其債務人陳譽奇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秋長妹所遺如附
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陳譽奇應繼分
例7分之1定之,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
爭遺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
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437,000元,依
此計算,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675,823元(計算式
:面積88.74平方公尺×0.3025×437,000元/坪×被代位人陳譽奇
分比例1/7=1,675,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75,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
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6,632元(計算式:17,632元-1,00
0元=1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區 ○○ 0000 000.24 公同共有4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537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加強磚造 3層 88.74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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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