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48號
SLDV,113,補,348,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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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洪進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事多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萬560元(3,560元+2萬7,000元+3萬元+50萬元+10萬
元=66萬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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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