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8號
SLDV,113,補,15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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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東方大鎮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信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撤回訴之聲明第二項,而訴之聲明
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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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