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25號
SLDV,113,聲,12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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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邱素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莊其穆、蘇茗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 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為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意旨,例如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屬之,故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具體理由,由 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 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由於當時的情況 ,部分內容未能完全記錄,希望通過錄音檔來補充和確認其 庭審內容的準確理解,爰依法聲請系爭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係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在本院全部庭期之錄音光碟 之理由,僅泛稱由於當時的情況,部分內容未能完全記錄, 希望通過錄音檔來補充和確認其庭審內容的準確理解,並未 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揭規 定之要件尚有未符,尚難與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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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