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54號
SLDV,113,簡上,154,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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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
簡上字第1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一審(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9號)之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 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請求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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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